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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婴
发表于 2021-5-15 19:34:02
不仅是由于案例法。
就说楼主这个case吧,一辆车在车流忙碌且平逆流动的公路上忽然急刹车,而形成了一系列车祸,那末彻底能够说它是风险驾驶致使车祸。不克不及只是由于它在后面,前面的车就必需承当在理由的责任。这类案例多了去了,怎么就不克不及argue?
在中国,交通变乱的责任是由警察来判别的,警察出于简化便利的缘故,往往就是教条机械的判别一下完事。而澳洲是由法庭抉择的,所以,都有得Argue。
教条式了解法律,是很典型的中国特色。在,最经典的两个问题:1,追尾都是后车的错;2,离婚财富法院怎么判?
事实上,看似一样的案子,最初的后果却是千差万别。没有两个同样的案子。——这就是澳洲。这就是英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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