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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发表于 2021-5-11 23:35:17
首先谢谢您的回复!
所以,您是否以为因为我要分开澳洲,所以房产发售所得必需要交纳CGT,不管发售这个举措是在我分开澳洲前产生的?而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自住房无需交纳CGT”是否其实不合用于我这个状况呢?
另外对于resident for tax purpose这个问题,我把例子说的更具体些,看看我了解的对不合错误哦。
如果往年7月1往后,我发售房产,之后分开澳洲,方案三五年都不会回来。在14-15这个财年中,我只呆在澳洲3~5个月,那末到了明年6月30日之后,我报税时,除了申报就在澳洲寓居的3~5个月所发生的支出外,残余在海内的支出,根据您的说法,仍是需求申报吗?到什么时候能力不必申报呢?
另,税局网站上看到有个Non-logdement的申报表,这个表我应该什么时候交给税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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