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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求教各位税务达人下列的问题,分分送上
配景:06年买了一套房子A,搬入自住,08年开始自住加分租,房钱有报税,按比例算expense,09年搬出房子,到其余中央租了房子,13年买了第二套房子B,但持续在出租房寓居,新买的房子始终以投资房报税,想问下列的问题:
1. 6年的main residence规定是从08年开始算仍是09年搬出开始算?
2. 假如6年的rule是从08年开始计算,假定15年卖房,应该如何计算CGT?由于08-09年分租时,expense是pro-rata的,CGT也能够pro-rata吗?
3. 13年买了第二套投资房B之后,还能够把A认作为自住房,享用6年的rule吗?仍是说到13年买了B当前,就不成以持续了呢?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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