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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LZ的意思是但愿在敌人之间进行外部买卖, 让J 把奖学金直接地转让给 K. 假如是这样想的话, 那是重大地违反了澳洲社会的公共品德原则.
奖学金的发放和调配权是彻底属于学校. 集体, 即便是奖学金获取者, 无权搅扰或影响学校的奖学金发放顺序. J 能够按照集体状况承受或回绝 offer. K 的家长不该该劝 J 保持 offer 以便 K 失掉这份奖学金. 假如学校知道 J 是由于 K 才保持 offer, 学校不只会勾销 J 和 K 的 offer. 极可能会上报教育厅. 乃至ICAC.
在澳洲, 不正当的外部买卖被视为与贪污, 受贿, 行贿同一类重大罪状.
但愿LZ没有这类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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