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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03-09年在悉尼读书,换PR入籍后,回中国任务糊口。
在澳期间没有任务过,但请求了税号,没有提交过no lodgement advice, 分开澳洲的时分也没有给过ATO任何的Notice。
由于始终在中国任务糊口,我查了ATO网站,做了residency test,给的后果是需求我分割ATO能力抉择我是不是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但我又看了得多网站上的ruling和example,包罗democile在中国,183 day test 均可以判别我应该是属于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09年至今,没有报过税。
当初打算带孩子和父母回悉尼假寓,打算先回来买房子,想先把和TAX相干的问题搞分明再行为,毕竟买房子也是挺大一笔钱。
几个问题想求教各位牛人:
1.目前我是否应该算是no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是不是需求补报税或者分割ATO阐明我始终没在澳洲?
2.买房子的钱是老公换任务到私企,私企老板许诺给3%股权,先给1%股权的对价,这样的钱是否和ATO解释起来对比容易被换疑心是洗钱啊。。。间接做成老板对我老公的借款是否就能了。
3.假如经过转汇公司间接把钱打给vendor,是否能够防止ATO的清查。但我名下忽然多了一套房子,会不会反而不如让转回公司打到我澳洲账户,我再打给vendor?怎么做对比公道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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