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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请教一个对于六年规律的问题
当初的自住房A曾经寓居了6年,新置办新房B,预计明年建好后搬去B,但由于A地价高,增值多,短时间内都没有发售A或者B的打算。但会在搬进B后的6年内搬回A。
求教下列问题:
1️⃣A可否合用六年规律被始终作为自住房而在将来resale的时分免增值税
2️⃣我需求有甚么十分公道的理由能力启用六年规律吗?(实在搬迁理由是:A太大,住不外来,gardening太多,并且出租收益高得多)这个理由必需在未来resale终了之后报税的时分讲演给税局吗?会不会没有公道的理由到时分税局不让我用六年规律啊,那就惨了
谢谢大家的时间和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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