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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教:对于contract的合同上不克不及到公司client去任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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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16 10:37:23 557 4

    我是新移民,刚刚找到一份SAP consaultant的任务,是个local的小公司,在perth。这个公司要先跟我签3个月的contract的合同,而后再跟我签permanent的合同。在这三个月的合同中写道“解除合同后的十二个月以内不克不及到你任务过的客户那去任务”。求教一下,这个条款正常吗,当前还会在permanent的合同中泛起吗?十二个月过长了,假如在permanent中还这样规则,那还签这个公司吗?谢谢!!!

    [ 本帖最初由 gmlzsj 于 2008-8-4 20:22 编纂 ]

    全部回复4

    含羞草 发表于 2021-5-16 10:27:25

    含羞草 沙发

    2021-5-16 10:27:25

    这类条款在国际也很常见,然而个别公司是不查究这类责任的。然而我不理解澳洲的请款,有能帮助的筒子吗?多谢啦
    shijun2001 发表于 2021-5-16 10:31:04

    shijun2001 板凳

    2021-5-16 10:31:04

    正常拉,我也签了,只是没说十二个月
    lwtlm 发表于 2021-5-16 10:33:20

    lwtlm 地板

    2021-5-16 10:33:20

    很正常,我也签了,并且合同期内,雇主问我要不要参加这家公司,由于他们要和中介终止合同(基于某种公司外部缘故),最初合同终止的次日,我就参加了,中介还帮我踊跃谈前提。估量中介也不敢得罪客户,所以签就签吧。
    wchsss 发表于 2021-5-16 10:37:23

    wchsss 5#

    2021-5-16 10:37:23

    那请问你签的合同上写的是多长期呢.你签的contact仍是permanent的合同呢?实际上是这样的,假如是中介签的合同还好说,由于只有中介赞成,你仍是能去中介的任何一个客户那的.然而症结是我当初这个合同是雇主根我签,我又不知道雇主有哪些客户,所以心里有点犹疑.假如雇主的客户恰是我想去的大公司甚么的,那就对比费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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