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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了full time的job offer,然而手头上的名目也同时extend了。因此两头可能会有2,3个月的overlap。
手头上的名目是每周20小时的。由于以后名目开发的人手未几,并且曾经做到一半多了,从道义下去说仍是尽可能做完再走对比好。然而又不想保持一个full time的offer,所以打算2个都兼上。从任务的难度自身来讲是OK的,固然这2, 3个月要就义下晚上和周末的部份时间。
当初是耽心这边会不会有甚么休息法之类的法律规则,full time不克不及兼职或者每周至多不克不及超过50小时任务时间之类的。由于2个任务加起来的话,一周大略是55-58个小时。同时还在请求PR,不要违反了才好。
P.S.问过移民律师,说移民法上是没有要求的。然而不肯定其余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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