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卖掉上年2018年11月建好的房子,房子曾经从往年二月到当初都始终出租。但听说在2018年7月1往后卖出没有买卖过的房子,即便出租过都要交1//十一的GST给ATO.但据说假如连同租约一同卖给有注销GST的投资者,就能不交GST?不知道是否这样的?还有假如向ATO要求claim back 买入旷地和建房费的GST,是否在卖出物业settle时能力请求,仍是当初尚无settle前就能claim back GST?假如能够的话,有无会计能够帮我claim back 或减免GST,免费多少?能够间接短信跟我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