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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未婚PR,在澳洲有自住房,已经在澳洲求学后任务了四五年,后回国待业两年多(从第一个财年的第二周密第二个财年的最初一天有支出),这期间由于人始终在国际并且独身能够argue国际才是我的短暂居所,所以没有报过国际的支出。(假如按澳洲的税率,国际交完个税还欠澳洲一些税款)
当初回澳洲了,然而目前的状况一时半会估量找不到适合的任务,求教懂行的敌人我是不是能够请求Job seeker payment?会不会被要求补交国际的税款?(自住房尚有一点存款没有还完,没有贷款然而有不少股票投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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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这个版得多人关于该方面税法的了解还不如我,浏览了解也欠好,所以搞不懂我在问甚么,谢谢各位的回复,打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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