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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各位。以前在悉尼买了套楼花。在替换合同时曾经把passport和PR visa 发给了过户师。过户师email给我分明写明交stamp duty的due date是替换合同之后15个月,而且在到期前一个月还发email提示。按照过户师的信息我在due date以前一个月把cheque给了过户师。比来收到Revenue NSW的邮件说由于我在settle时算作本国人 (之后本人查找材料应该是签合同以前没有住满200天)所以交stamp duty的due date只能是替换合同之后的三个月,所以需求交interest for late payment of stamp duty. 请问我能够找过户师索赔吗?在签合同时本人是菜鸟甚么都不懂,只能依托过户师,而过户师只讨取了passpport和PR visa就间接告知我due date是之后15个月,没有任何其余信息。 谢谢各位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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