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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挖角科技人才,台湾将修法防技术外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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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5 17:20:41 42 0

    近年,中资公司透过各式管道在台湾设立团队丶挖角半导体工程师,引起台湾政府警戒,预告将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与《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究竟台湾工程师为什麽跳槽?中资在台又有哪些非法行为引发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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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中国企业透过挖角台湾高科技人才窃取营业秘密,是近年台湾检调关切的议题。
    “基本上台厂就是这样啦,你待在那边你是永远不可能会升(职)的,你表现再好都没有办法,太难了……就是你没有办法做出超越整体结构的事情,”一名三十多岁丶曾任职台湾芯片制造大厂的台湾半导体工程师Kevin告诉德国之声,“你唯一能做的其实就是透过跳槽。”
    透过猎人头介绍,Kevin接连面试了多家中国半导体公司,后来,他在领英(Linkedin)上被挖角,顺利进入华为的台湾总代理商讯崴工作。只要在讯崴位于台湾的办公室任职,不必到中国,就能实际参与华为旗下IC设计公司海思的芯片设计工作。他说:“每个专案都是新的,没有人做过,基本上只要做完,都是有很高的奖励。”
    这一跳,让他的薪资向上加了20%,“我加薪加得非常夸张,我每年都调20%,这个加幅(前几年)在台厂是完全不可能发生。”
    Kevin的案例并不稀奇,中国公司在过去多直接将台湾人挖角到中国,但近来因许多台湾工程师不愿离乡背井,一些中国企业乾脆透过各式管道在台湾设立办公室,以就近吸引台湾人才。像是中国挖矿芯片公司比特大陆丶阿里巴巴旗下的平头哥半导体等,都在台湾留下过挖角足迹。
    中资未经许可来台  高薪利诱挖角
    这些具中资背景公司在台湾的合法性也引发关注。中资公司进入台湾都必须通过合法申请,但有些公司却在未经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许可下,以非法管道在台湾私设研发中心。伴随而来的还有营业秘密窃取和技术外流等问题。
    今年三月, 台湾的新北地检署揭露比特大陆在台非法活动,该公司被指在台违法设立研发中心,并有挖角团队在过去三年以两倍以上的年薪挖角了数百名台湾研发人才,这被台湾政府认为是对台湾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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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大陆先前挖角了数百名台湾研发人才。
    五月,台湾的新竹地方检查署侦破来自中国深圳的共进电子一案,该公司为规避台湾投审会对中资的审查,以日籍人头在台设立公司非法从事业务,还以高薪利诱挖角台湾高科技研发人才,甚至将研发成果送回中国。
    七月,新竹地检署侦查终结另一起中资挖角案件,中国的半导体封装测试大厂江苏通富微电子未获台湾投审会许可,在台湾私设研发和业务中心,挖角高科技人才进行技术研发。
    新竹地检署指出,他们将“持续遏制中国窃取我商业秘密丶恶意挖角人才之犯罪行为,防制中资企业渗透”。
    台湾非营利组织经济民主连合的研究员江旻谚告诉德国之声,当挖角触及到更全面的问题,比如,中资在台业务活动丶在台投资等,最根本的还要回到整个投资规范体制的重新调整。“挖角丶营业秘密的取得丶技术转移丶以投资参与公司决策,这其实很多时候它是一环扣一环的。”
    台湾预告修法  保卫核心关键技术
    为了要加强保护国家的核心关键技术,今年七月,台湾政府预告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又称《两岸条例》)与《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的修正草案。
    台湾《国安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中强调,当前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不限于军事意义,还包括经济发展与产业竞争力对国家发展的影响,并明确指出中国“企图透过窃取我国高科技产业技术丶挖角我国高科技人才等方式取得核心关键技术”。
    “这两个法的修正其实是有一个一体性,也可以看得出来,政府积极地要补这个关键技术外流的漏洞。”台湾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特聘教授林志洁告诉德国之声:“我觉得是好事啦!你看以前都没有啊,简直是门户大开。”
    林志洁认为,此修法方向体现台湾政府对核心关键技术的重视。并指出,《两岸条例》的修正强调对“人的移动”的情资掌握; 《国安法》的修正则是将过去在《营业秘密法》处理的经济间谍问题提升到国安层次。
    《两岸条例》的预告修正中,强化了涉及政府委托或补助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中国的规范,指出受政府机关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民间团体丶法人丶机构成员,以及受委托丶补助终止或离职后的三年内,若要前往中国,应经台湾相关机关审查许可。
    台湾《国安法》部分条文的预告修正则明定,“任何人”不得替外国丶大陆地区丶香港丶澳门丶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丶机构丶团体或其派遣的人员从事“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
    不过,她补充,对国家安全的侵犯,不管是透过资讯战或者是营业秘密的窃取,都一定是透过“组织战”,不会是个人战,也因此,《国安法》没有组织体跟法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致命的缺漏”,应尽快在修正草案还在预告期时,呼吁政府将法人的规制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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