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澳洲中文论坛

热图推荐

    微信群组织野泳,队员溺亡,亲属向群主索赔53万(组图)

    [复制链接]

    2021-8-9 17:17:38 40 0

    在微信群内以报名接龙方式组织群友进行野泳,游泳过程中队员溺亡,群主是否承担责任?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8月8日获悉,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该案件,获二审终审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作出的群主黄某支付3万元赔偿金的判决。
    冬泳群组织野泳
    不料其中一人意外溺亡
    冯某与黄某是“XX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该微信群的群主。
    2020年6月,黄某在微信群提出端午假期组织去野泳,地点建议为英德市北江某河段。
    黄某在群发布信息:“计划本群于本月26日(周五,端午节第二天)组织前往英德某镇畅游+聚餐颁奖。游程大约1-2千米,全程需佩戴‘跟屁虫’(救生浮球),畅游期间有两条浆板进行水上安全保卫工作;下午2点出发,包车来回,全程活动费用AA制,支持自带酒水和奖品分享……”。
    6月23日,群主黄某将游泳活动时间更改为6月27日。在出发前两天,黄某又陆续在群上发布信息,告知群成员已经订好活动当天的晚餐及来回车辆,同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并提醒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务必带上“跟屁虫”或救生圈。

    urkoeghmhtt.jpg

    urkoeghmhtt.jpg

    溺亡者亲属起诉
    要求组织者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冯某的亲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亲属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微信群的发起人,也是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过程和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要求黄某对冯某的溺水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合共需赔偿53.3万元。
    黄某则答辩称,其作为所谓的组织者角色,仅是负责包车和路上的饮食,在这次活动不但做了事前预防,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且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还自愿参加,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
    溺亡者自身负主要责任

    o5wom1ptfuc.jpg

    o5wom1ptfuc.jpg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列表 本版积分规则

    :
    注册会员
    :
    论坛短信
    :
    未填写
    :
    未填写
    :
    未填写

    主题5

    帖子34

    积分130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