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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种的树请人“修剪”竟被罚14.42万元,引发央视关注,还有四点疑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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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24 13:35:43 47 0

    一棵自己花钱买的香樟树,多年前从院内移栽到院外,因为嫌它遮挡阳光,于是找人“修剪”。本以为自己种的树可以随意处置,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擅自砍伐树木”,罚款14.42万元。
    这起发生在上海松江绿洲比华利花园的行政处罚事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央视也做了报道,质疑这是否属于“不问法理情僵硬执法”。
    围绕本次事件的一些核心问题和公众新的疑问,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再次采访了执法部门和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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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砍伐”,说不清楚?
    何为“砍伐”,是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尽管城管执法部门先后多次解释,但并不能彻底服众。
    根据城管执法部门的解释,认定李先生修剪香樟树的行为为砍伐,主要依据有二。
    其一是《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
    根据该指南,香樟树过度修剪的标准是保留少许树干,如果再往下剪,只剩下树干,就属于砍伐。
    其二是《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在该规范中,针对不同的树种,修剪的技术、方法、尺度等都有具体要求,未按规定操作的,认定为过度修剪;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
    然而,这两点依据均遭到专业人士的质疑。
    首先,树木修剪指南只是一个指导专业人员修剪树木的指引,并没有明确砍伐的定义,即使明确了何为砍伐,也不具有强制效力,无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通俗点说,仅凭李先生这棵香樟树的修剪结果达不到专业建议的水平、程度,就说人家是砍伐,进而认定违法,这不合理。只能说是修剪不规范、不到位或是方法错误而已。
    其次,《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是一项技术规范,明确了砍伐的定义,相比上述指南,更适用于上海市居住区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调整,以及用来判断李先生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砍伐。
    但有专业人士指出,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那么何为香樟树的“一个生长周期”?
    记者注意到,今年初李先生请专业人员修剪的香樟树如今已经抽出了新枝芽,随着不断的生长,过几年或许就可以恢复树木冠形,那能不能认定这几年就是“一个生长周期”?那么砍伐一说从何而来?是不是顶多算过度修剪?
    关于这一点,无论是技术规范还是执法部门,均没有给出答案。
    今年3月19日的听证会上,李先生的代理律师也曾对执法部门判断砍伐的依据提出质疑。执法部门与会代表回应称“砍伐的标准法条没有具体说明,从社会常理上我们认为明显是砍伐”“我们认为主干被破坏,也没有树枝,是砍伐”。
    交了罚款,只能放弃?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年6月30日,松江区新桥镇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李先生7月初收到后,拖了大概两周,还是把罚款交了。他说,执法部门告诉他不交会有“滞纳金”,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再不付的话要封银行卡。
    是否执法部门认定违法后,即使对结果有异议,当事人也只能交罚款了事?
    就像李先生这样,时至今日,他仍然坚持自己只是修剪幅度大了些,“种了十几年,有感情了,怎么可能砍伐害它?”,但面对执法结果,也只是无奈地认罚。
    答案是否定的,这里需要做一些法律知识的普及。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表示,即便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在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但如不服处罚决定,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本月内,李先生仍有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今年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交不交罚款,都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听证会是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程序,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开听证会)的权利。
    即使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的意见未影响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表示不服”。
    不是故意,能否免罚?
    修剪自己种的树,居然要罚14.42万元,事件发酵一周多以来,关于“处罚是否过重”的讨论依旧热度不减。
    先搁置“何为砍伐”的争议,仅从城管执法部门的解释来看,认定当事人负有“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任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有具体依据的,甚至是有“温度”的。
    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27号】,一棵常绿乔木(香樟等)按胸径大小,季节内和非季节的补偿价格从280元、336元(胸径6厘米以下)到26040元、36910元(胸径41—45厘米)不等;胸径45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季节内的按20%递增,非季节的按30%递增。
    这棵香樟树补偿价格为28840元(胸径36—40厘米、非季节)。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新桥镇城管中队依据执法程序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10倍的罚款”的要求,对其进行最低档处罚,即绿化补偿标准5倍的罚款,计144200元。
    “即使是从轻处罚,罚款14.42万元还是超出了一般公众的法律认知和情感判断。”金玮认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如此高额的处罚不符合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今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而改变了原《行政处罚法》的无过错原则,引入了过错推定原则,被誉为在行政处罚中引入了“责任主义”。
    法学教授罗培新表示,在本案中,执法机关可以推定李先生有过错,但如果李先生证明了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比如,没有砍伐树木的故意,参照小区内外修剪树木的尺度修剪香樟树,对修剪导致如此处罚的后果并不清楚等,则应不予行政处罚。
    也有专业人士指出,李先生如果在事发地补种一棵和“砍伐”前规格相同的香樟,可视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
    不过,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是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前作出的,此案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用“没有主观过错”等来主张“不予行政处罚”,成功的可能性很难说。
    已经从轻,还能减轻?
    此次事件曝光后,还有一个观点得到很多人的认同:既然不罚似乎不太可能,按目前的从轻处罚又觉得不够轻,那是否可以在绿化补偿标准5倍罚款这一最低档处罚的基础上,再酌情减轻处罚?
    比如只罚绿化补偿标准一两倍的罚款,也就是28840元或57680元,是不是更能让当事人和公众接受?
    “实际很难操作,因为没有减轻处罚的‘标尺’,这是目前执法领域的一个短板。”一位上海监管部门的干部表示,许多监管部门目前都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法律法规框架内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明确了裁量的标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据这把“标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不少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免罚清单”,明确了某些领域初次、非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等违法情况可免于行政处罚,也相当于一把判断是否免罚的“标尺”。
    现在唯独缺一把“中间地带”的“标尺”,即在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减轻处罚。
    该人士坦言,虽然执法部门有自由裁量权,但没有“标尺”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很可能遭到问责,却又很难给出具体的依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罚,但减轻处罚的案子很少,就怕问起来依据不足”。
    据介绍,目前监管执法部门判断减轻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司法领域的一些判决案例,又或者是已经办结的一些行政处罚案例,偏向于“经验主义”。
    从这一点来看,“擅自砍伐树木”等案件的充分讨论,或许能够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往更加完善的方向去改变。
    而对李先生等有类似遭遇的市民而言,目前只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主张自己修剪树木的行为并非“砍伐”或者没有主观故意去砍伐树木,也没有造成显著的社会危害等不利影响。最终,能否减轻处罚甚至免罚,只有留给法定程序去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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