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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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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16时许,沛县龙固镇龙东村,郭某午睡时做了一个奇怪的梦,梦里“天官”让其二姐和他发生乱伦关系。
郭某睡醒之后,认为二姐在梦里的行为让人恶心,遂产生了要砍死二姐的想法。
随后,郭某在厨房拿起菜刀,朝正在厨房做饭的二姐头上砍了数刀,并把二姐左手拇指指头砍断,右胳膊砍伤。
案发后,郭某主动报警。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头部及左手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右上肢损伤程度目前属于轻伤二级。
2021年2月18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出具鉴定意见,证实郭某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2月23日,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郭某2005年10月因盗窃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200元;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6年2月因吸毒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5月10日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000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此,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郭某曾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刑法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郭某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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