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3日,一位中国湖北潜江市民向记者反映称,今年6月,其59岁母亲彭大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江市泽口营业所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引导稀里糊涂将钱“存”入了保险公司账户。其母不识字,原本是去存钱的,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银行与买保是一样的,结果今年8月31日,彭大妈想取出2万元时,发现只能取回9000多元。
levyvzjglkt.jpg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江市泽口营业所
彭大妈出示的“存单”显示,这实际并非“存款”,而是交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必须每年交2万元,连续交三年,到第六年才能取回6万元现金和5000多元利息。
9月3日,给彭大妈办理该保险业务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潜江市张金支局工作人员龚女士称,给彭大妈办理保险“是客户同意才给她办理”,对于“存银行和买保险是一样”的说法,她称没说过,她当时的含义是指“存储方式一致,都是到银行去存”。
一段彭大妈儿子与邮储银行工作人员交涉的录音显示,现场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他们给彭大妈展示了保险条款,但并不清楚彭大妈是否识字。
有律师认为,邮储银行工作人员向彭大妈销售保险的行为,存在误导(储蓄)客户的嫌疑,并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彭大妈可以撤销该合同。而彭大妈作为老客户,也应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义务。
大妈银行存钱变成买保险
彭大妈今年59岁,她自称年轻时起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江市泽口营业所存钱,陆续存过三十多万。近几年给大儿子带娃没挣钱,去年没带孩子后,她给餐馆洗盘子打工赚了点钱。6月1日,她的一笔1万元的存款到期了,6月9日,她再次来到该银行营业所,打算凑2万元存为定期。
她说,这一次存钱,感觉有点不同,“要手机下载什么东西,我也不会搞,都是他们(银行工作人员)搞的,存单也跟过去有点不同。”8月31日,在广州工作的小儿子回来她把“存单”给儿子看。小儿子马上发现这不是存单,而是保险单,且共有25页,但她只收到2页。
保险单显示,彭大妈购买的是“大家久安21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3年,保险费2万元,年交。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21年6月9日。根据保险条款,彭大妈交2万元后,第一年取出来只能获得保险的现金价值9749元,第二年再交2万,如果取出,也只能获得26049.2元;第三年继续交2万元,如果取出只能取56138.6元。如果交满三年,到第6年再取,则可以获得65720元。
xzigr4phrd4.jpg
qhsevwwdzrq.jpg
彭大妈的保险单
彭大妈及其儿子不能接受这样的“保险”,要求“退款”。9月2日,他们来到邮储银行潜江市泽口营业所沟通。录音显示,彭大妈说,一开始他们(现场人员)说存钱去ATM机存,“我怕搞不好,就去了柜台。我来银行是来存钱的,定期也好,活期也好,反正我不是来买保险的,你为什么不告诉我这是保险?”
银行工作人员说,“阿姨,当时我们跟您说了的,这是我们邮储银行代理的大家保险,您不需要跟保险公司打交道。现在定期利息也比较低,这个钱暂时也不用,我就说,(办这个保险)相当于给自己攒钱养老。一年存2万,存3年就不用存了。前五年不能取,到第6年要用,你可以取65700多元,之后都可以随时取。当时都说了的。”
彭大妈说,“是啊,你说的是‘存’啊。但这里怎么又变成‘保’了?简单一句话,我来银行是来存钱的。不是来买保险的。”
银行工作人员则说,“是啊,这个钱你交到银行,就是存到银行里啊。通过卡转账,现在这个钱还在您账户里。现在银行和保监会合并到一个单位,都属于金融系统。”
大妈称不识字,银行工作人员称当时不知道
录音显示,彭大妈的儿子则认为,“保险是保险,存款是存款。存款是‘存’钱,保险是‘交’费,怎么是一样呢?我妈明年哪来2万元交保险?现在我妈的钱到底是在你们银行的账户上,还是保险公司的账户上?”
银行工作人员说,“是在保险公司账户上。这是阿姨同意的。阿姨,我们都跟您说了,当时名字号码都跟您对了一遍。”
录音中,彭大妈似乎情绪有点激动,“你们说哪样好,我就哪样搞。正规的银行怎么能这样搞,专门骗老人?我要买保险不晓得到保险公司去买啊,要到你银行里来买啊。我年轻时一直在你们这存钱,现在带了几年娃没钱存,哪晓得你们现在存钱这么不安全了?”
银行工作人员继续解释说,“现在这钱也不是说不安全,钱还是存在这里,只是换了一种方式。这个保险只有我们银行有权限代理,这就跟存钱是一样的。(买)银行保险就是存钱,跟买意外险什么的完全不同。这个产品保障中长期收益。”
彭大妈的儿子则插话问,“明年她哪来2万元存?”银行工作人员则强调,“当时就是这么跟阿姨说的,阿姨同意啊。”
彭大妈则说,“这个保险单你给我看,我又不认识字。”银行工作人员说,“您当时没跟我说您不认得字啊。”
双方沟通最终无果。彭大妈执意全款退保,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彭大妈的情况上报公司,正在等待上面的处理。
9月3日下午,记者联系了给彭大妈办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龚经理,她表示她也是邮储银行工作人员,和另一位经理孙亚丽一起向彭大妈销售了该保险产品,“当时跟客户已经解释清楚了”。对于其被指在销售保险过程中提到“存银行和存保险是一样”,她表示,“我没有这样说过,两者有本质区别,但是存储方式一样,都是在银行存。”
dqimtyox23b.jpg
向彭大妈销售保险的银行工作人员
对于当事人反映的该保险销售中的其他问题,龚经理称,“银行没有义务向你们(媒体)讲什么。”
律师说法: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
对于上述邮储银行和彭大妈之间的纠纷,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隆文明从法律角度分析:
(1)从售销主体来讲,邮储银行是属于存储金融机构,但是它又从事保险销售代理行为,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若银行工作人员说“存银行和存保险是一样”,存在误导(储蓄)客户的嫌疑,由于邮储银行的双重身份,其工作人为应当更加谨慎地进行保险销售行为。
(2)从销售对象的来说:彭大妈已经59岁,马上就60岁,且她本人称不识字,根据《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虽然彭大妈没有达到本条规定的年龄,但是由于其自称是洗碗打工挣钱,若其未来几年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可参照本条规定第一款的情形,即彭大妈如果确实是投保行为,其保单材料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这样能保障因为客户年龄大、文化程度导致的误解(错误认识),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针对此事的解决途径,隆文明律师认为,若上述银行向彭大妈推介购买保险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对这份保险合同,彭大妈可行使撤销权。彭大妈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为在银行存款,与银行构成储蓄合同关系,而非保险合同关系。此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向彭大妈这样的金融消费者推介理财产品时,应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
此外,隆文明介绍,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第76条规定,……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所以,彭大妈在与银行及保险公司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情况,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隆文明认为,本案中彭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银行存款几十年的老客户,其应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义务,即分辨存款业务与办理保险业务的不同,其本身对此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