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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块钱,还想嫖娼多久!”陕西榆林,李某到马某家中,与女子王某约定以40元价格发生关系,因“服务时间太短”与王某及马某发生争执,遂报警举报。
经查,马某容留王某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数次,每次从中获利10元。目前,李某和王某被行政拘留,马某以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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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仪说法#
李某也是过分,40元的价格还想接受王某多久的服务,居然嫌时间太短主动报警,这下倒好,不但自己被抓走,还让警方将马某和王某一锅端!这起案件中,尽管最奇葩的是李某,但是最倒霉、后果最严重的则是房子的主人马某。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一旦被抓到最多是处以几天的拘留和几千块钱的罚款,过几天也就出来了。本案中的李某和女子王某就是被行政拘留了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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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马某不同,他虽然没有从事具体的卖淫嫖娼业务,但是在法律的严重他提供王某等人开展业务的行为最可恨,对社会的影响也最恶劣,尤其是他在每次40元的服务费中抽取10元的行为,更是加深了他犯罪的情况。
中国《刑法》将马某这种为他人提供卖淫嫖娼场所的行为,认定为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罪。看起来很不可思议,从事业务的不犯罪,不从事的反而犯罪。
其实一点问题都没有,中国禁止从事色情服务,王某等人从事活动也只是次数的计算,不会严重危及到整体的社会伦理,而马某为了挣钱,将自己的房子作为王某等人专门从事卖淫的场所,从中抽取利润。其行为相对于王某来说更加的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严厉惩罚这种提供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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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马某属于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不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每次挣10块钱,现在倒好进了监狱!
奇葩的李某最终还成了捣毁卖淫嫖娼窝点的人,但这不属于立功,因为他根本就不属于犯罪!马某就在监狱哭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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