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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女性同意后发生性关系,事后对方却坚称是强奸,这种时候会被按强奸罪论处吗?
近日,相关媒体公布这样一起案件,一年轻女子接连几次来到一家超市偷窃护肤品,被发现后她提出可以肉偿弥补损失,但事后却觉得自己吃了亏,挟此向店主索要补偿,对方拒绝后便以遭到强奸为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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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出入超市偷窃护肤品
被发现后提出“肉偿”
店主刘某自己开办了一家小型超市,从进货理货到收银盘点都是自己独立完成,在连续两个月的月底盘点中,刘某发现有一款护肤品一直对不上数,连夜查看监控后他发现,一名年轻女子经常在该护肤品的货架周围徘徊,但每一次都是空着手走出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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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端倪后刘某便开始格外注意这个女子,没过几天便等到她又一次来到超市,不出所料地前往护肤品柜台。这次早有准备的刘某持续查看监控留意女子动向,只见她缓慢地在柜台之间踱步,走到一个四处无人的死角后便趁人不备迅速抓起两支护肤品塞进口袋中,随后又妆模作样地继续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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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女子完成作案,即将走出门店,刘某迅速将其控制,并从她的衣服内找出失窃的护肤品,在监控录像的铁证之下,女子承认自己曾多次偷窃店内物品。面对刘某提出的800元货款损失费与200元罚款,她表示自己没钱,但能以肉偿代替。
事后翻脸不认人
手拿证据要挟并报警
年轻貌美的女贼提出的解决措施令人心动,刘某没多想就答应下来,但结束后孙某却翻脸了,认为这桩“交易”中自己吃了亏,除非刘某给自己600元补偿,不然自己就去报警说被强奸了。
刘某自然不愿答应,孙某便到当地警局以强奸罪名报警。警方认为最开始刘某的处理方式并无问题,但随后同意了孙某的“肉偿”提议,其道德品质有待提高,但双方发生性行为系属自愿,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涉嫌犯强奸罪,而孙某向其索要钱财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最终被警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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