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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问下,我是男方,在墨尔本,之前认识一个女生,真的很喜欢她,想要担保她,她是489签证,原则上应该在边缘地区。但是既然想要担保就把她接回家过了。同居了1年多。当中无数吵吵和和,最终她要提出分手。我也答应了。本来打算和平分手,但是她却要告我,说我们已经是事实婚姻,一起买的东西全部归她,还把我家里大致都般空了。现在又赖着不走。住我的房子,想问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半。我之前分手说了给予女方补偿的。毕竟也耽误了人家青春。共同账户里的钱也全给女方了。她还是不满足。求助。望大佬帮忙。
谢谢大家的留言,主要是我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另外我能做些什么?比如跟移民局通知?以及取消共同账户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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