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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丨披着“批评教育”马甲的语言暴力当休矣——论中小学教师“如何惩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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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8 06:14:47 47 0

    洪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
    王美芳(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教授)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教育部2020年12月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将教育惩戒权赋予承担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职责的学校及教师,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线教师“不敢惩戒”学生的问题。另一方面,《规则》通过明确“惩戒行为”负面清单、根据学生不当行为严重程度规定不同惩戒措施等方式,对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师“如何惩戒”学生给出了指导性意见。然而,就在《规则》颁布一年之际,2021年12月31日,一段北京市朝阳区某实验小学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并引起社会热议。
    事件的起因是,在班级联欢会上,一位男生表演朗诵节目时情绪饱满、声音洪亮,教室前排的几名学生频频作出“捂耳朵”“往后排看”的动作。由于同步进行摄像,这几名学生的上述动作影响了视频效果,两名教师情绪激动,轮番对其中的一名女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从教师的用语和行为看,长达数分钟的“批评教育”显然是失当的。首先,教师在言语上使用了诸如“滚”“讨厌”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字眼;其次,教师在行为上有用脚踢桌子、用手不停指着该女生的过激行为。此外,两名教师用“你看你都激起民愤了”“其他同学都讨厌你”等词语煽动其他同学对该名女生的对立情绪,将该女生彻底置于惹众怒、被孤立的境地。事后,教师竟然没有意识到其言行的失当性,将事件的全程录像发到家长群,引起了家长的极大愤慨和网民的高度关切。
    作为教育工作者,视频中这名女生惊恐且无助的眼神让笔者无比痛心,同时也对这次事件可能给女生造成的心理创伤担心不已。作为长期关注儿童青少年教育惩戒的研究人员,笔者为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年后仍发生教师以“批评教育”之名实施语言暴力的行为感到遗憾。笔者从法律层面对本次事件呈现出的教育惩戒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引起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对教育惩戒适当性、合法性等问题的重视和思考。
    批评方式不当:批评教育不等于语言暴力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作为公民应该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学界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必须以尊重其人格尊严为前提,没有尊重就没有真正的保护与教育。
    在此次事件中,该女生在其他同学表演时的“捂耳朵”“往后排看”等行为,确实一定程度上“有失礼节”。但对于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年级学生来说,其社会情感及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辨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当她觉得表演距离较近、演讲声音较大而出现“捂耳朵”等行为,可能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而不是故意不尊重表演者,让表演者难堪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两名教师本可以借此机会以适当方式教育学生应学会“尊重他人”。然而教师却以更为不尊重他人的失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多次说出“滚”“讨厌”“全班同学都讨厌你”这种对人格尊严进行贬损的刺激性话语。从行为性质上来看,该言行已超出“教育惩戒”合理范畴,而是已到侵犯学生人格权的程度了。
    批评范围扩大:“点名批评”不等于可以批评“示众”
    在本次事件中,教师以“告知家长的目的”将辱骂学生视频发到班级群,随后未经任何隐私处理的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如此“示众”行为不仅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而且进一步扩大了该事件的负面影响范围。
    首先,公开批评不等于可以在“在家长群”公开批评。教育惩戒是教育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规则》授予教师可在班级范围内的公开批评,一方面给被批评同学造成适度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够尽快纠正错误,另一方面也给其他同学一个警示教育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授予教师在“家长群”内批评学生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告知家长”的方式包括直接在班级群内告知犯错学生在内的所有家长。
    其次,将含有辱骂学生内容的“教育批评”视频发到网络构成网络侵权。“家长微信群”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互动交流平台。互联网信息易复制、传播快等特征导致该视频的传播范围远远超出教师的预期和可控范围。为适应数字化时代要求,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增加了“网络保护”一章,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拓展到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选择性批评有失公平:公平惩戒是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石。教师在日常教学实践中一次次教育惩戒处理是否公平、公正,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公平的感知。《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要求,教师“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地实施教育惩戒”。通过视频可以看到,朗诵节目进行过程中“捂耳朵”的学生不仅有这名女生,还有前排其他几名同学,然而被两名教师辱骂指责的却只有这名女生,这显然有失公平。
    国外有实证研究表明,教师是否惩戒学生不仅与学生所犯错误严重程度相关,还与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地位、父母学校参与程度等因素相关。笔者在此也提醒广大教师朋友,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应将公平与否作为是否惩戒、如何惩戒的重要考量因素,也只有公平惩戒,才能真正达到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目的。
    惩戒不当或致不良示范: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
    在该事件中,两名教师多次煽动班级同学,询问班级同学“是不是讨厌啊”,告诉该名女生“全班同学都讨厌你”。一年级学生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还有限,很容易受到别人特别是作为权威人士的教师的煽动,在教师引导下与其共同作出伤害该名女生的行为。
    两名教师这样的行为是极为不妥的。一方面,煽动班级内其他同学,与其共同对一名缺乏申辩能力的学生作出群体的否定性评价,并且是“讨厌”这种带有人格侮辱的评价。这不仅会对女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很有可能将这名女生置于“不被班级同学”接受的境地,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还可能陷入被“同伴拒绝”甚至是“同伴侵凌”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受害的不仅仅是该名女生,还有被教师“煽动”的其他同学。通过视频可以看到,两名教师作出了一个非常不良的示范,向学生“教导”了一种不良的问题处理方式,即在出现冲突的时候,是可以选择拉拢大部分人来孤立其他人的;是可以使用语言暴力甚至是行为暴力的。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班级同学在这样的示范下,也极有可能学会暴力处理事情、欺负弱小的行事方式。无论是受害女生还是班级其他同学,两名教师都实施了一次极为失败的“教育”。爱因斯坦在《论教育》中曾说道,“我们认为,对学校来说,最坏的事是主要靠恐吓、暴力和人为的权威来进行工作。这种做法摧残学生的感情、诚实和自信,……,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把惩戒权还给了中小学校和教师,在中小学生发展与教育领域发挥了很好的指导和规制作用,但在教育实践中如何用好惩戒权,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小学教育惩戒在儿童青少年成长中的作用,仍然是中小学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有的教师越过“批评教育”的边界实施人身攻击、语言暴力等失当行为,一些极端事件并不少见。鉴于此,笔者建议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和教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行为规范,对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提高教育惩戒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比如,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厘清“批评教育”与言语暴力之间的区别,同时可酌情借鉴美国教师用语官方指南等相关国际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教育需求的教师文明用语手册和禁止用语的负面清单。
    (作者:洪欣,王美芳 编辑:陆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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