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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是没有的,遗产执行人规定是新的,什么人做遗产继承人还没有明确.跟公证处的朋友详细聊过这个问题,他们遇到很多这样的咨询,目前可能可行的方案是在香港建立信托,由香港信托机构执行大陆的资产信托.但是我们不知道是不是可行(大陆房产能不能过户到香港信托机构名下?特别是有限购的城市),还有就是收费问题了,不会便宜的.
另外,信托机制也不是这么简单的,例如继承人生病了,被告了,一般信托是要大额支出的,梅艳芳的信托就是她家人跟信托机构打官司,通过律师费的方式(双方天价律师费都由基金支付),提取了很多.可以搜索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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