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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强奸理发店老板娘,最后一次竟然索要20元“营养费”
【案例分享】
某月一天晚上,黄某强行与从事美容美发业的姜某发生性关系。同年的一天中午,黄某又来到姜某家试图“再爽一把”,但姜某称其正处于生理期,黄某不信,遂强行脱掉姜某的裤子检查,确认其正处于生理期后才终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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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姜某为躲避黄某的纠缠多次搬家,但依旧未能逃出黄某的视线。数月后,黄某又窜至姜某开设的理发店内,不顾姜某反抗,使用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强奸姜某。得逞后,黄某又以“身体消耗太大”,向姜某索要20元“营养费”,并以“不给就解走你颈上的项链”相要挟,姜某为摆脱其纠缠被迫给其现金50元后,黄某方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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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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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姜某发生性关系都是以,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将姜某强奸,并非姜某本人自愿所为,所以黄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是构成了强奸罪,对于黄某这种多次纠缠姜某的行为,以及多次对姜某强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法院应该重判,这类人就应该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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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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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使用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强奸姜某的过程中,出现过暴力殴打的现象,案件中并没有阐述在殴打的过程中导致姜某身受到重伤,所以对于黄某的这种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对于我来看,黄某这种惯犯的行为,就应该从重处罚。
黄某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罪
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 ;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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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诉案例显然可以看出,黄某以入室暴力殴打,还有语言威胁,从姜某手中得到的50元现金,不论金额多大都已经构成了入户抢劫的罪名,综上所述的三种罪名,数罪并罚,我想应该够黄某喝一壶的了,现如今早已经是法治社会,早已轮不到这些心存歹念的人危害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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