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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贴不子细,曾经ARGUE了,印度阿三坚持本人的意见。
我以为我做公证到2007年7月我来澳洲长住是对的,之后我回国休假也就是ANNUAL LEAVE,没超过3个月,为何还要做另外一份无罪公证。
此外我过后根据移民局的要求,当面宣誓我在2002年到2007年并没有犯法记载。
这还不敷阿?
事件的发源是印度阿三的固有过错观念,无罪公证要掩盖2009年的30天,由于2007年7月以前我住中国,2008年和2009年回国59天也是中国,至关于在中国的时间超过3个月,我曾经解释给他听,20007年7月无罪公证都做了,为何之后不到3个月的休假要做新公证?!
假定印度阿三对的,那末我中国做无罪公证到2010年3月16日,是不是也能阐明我在澳洲无罪,恐怕不是这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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