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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网澳门3月29日电(记者富子梅)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核心明天宣告,澳门卫生局按照第2/2004号法律《沾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则,自2022月4月3日零时起,十二岁或以上人士,须出示下列其中一项无关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证实,才可登上从本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域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
——已实现初种系列接种(个别为2剂)满14天;18岁或以上人士出示已实现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初种系列最初一剂接种已超过7个月者,还须出示已接种最少1剂增强剂的证实。
——不合适或不克不及接种状况将继续2个月以上的医生证实,或无关当局的证实。
应变协调核心指出,无关证实须为本地政府认可的作为国内旅行用处的证实。同时终止第252/A/SS/2021号卫生局布告中,无关疫苗接种要求的规则落第078/A/SS/2022号布告。违反者可能须依法承当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另外,现行由本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视察及出境后21天内不得经澳门特别行政区返回边疆的措施维持不变。
责编:秦雅楠、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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