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傩神
发表于 2021-5-13 16: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5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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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丢失和恢复,都合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致的多民族的国度,各民族的人都拥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抵赖中国公民拥有两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单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世在中国,拥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单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世在本国,拥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单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假寓在本国,自己出世时即拥有本国国籍的,不拥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假寓在中国,自己出世在中国,拥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本国人或无国籍人,违心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并拥有以下前提之一的,能够经请求批准参加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远亲属;
二、假寓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请求参加中国国籍获取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参加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存本国国籍。
第九条 假寓本国的中国公民,被迫参加或取得本国国籍的,即自动丢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拥有以下前提之一的,能够经请求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本国人的远亲属;
二、假寓在本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1条 请求退出中国国籍获取批准的,即丢失中国国籍。
第12条 国度任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本国人,拥有正当理由,能够请求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存本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丢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则的之外,必需管理请求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余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请求。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请求的机关,在国际为本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内政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参加、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发布前,曾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曾经丢失中国国籍的,持续无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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