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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处分案例钻研之:从业人员集体证券投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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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8-9 12:10:15 30 0

    为深入对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状况的理解,晋升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合规办理程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展了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处分案例钻研,内容涵盖底细买卖、把持市场、利用未地下信息买卖、基金销售(投资者适量性)、信息披露违规、未偏心看待基金/投资者、违规使用基金财富和从业人员集体证券投资违规等方面,本篇编发从业人员集体证券投资违规部份钻研效果。
    一、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集体证券投资概述
    对基金从业人员的集体证券投资行动进行办理是防备底细买卖、利用未地下信息买卖、市场把持、利益冲突以及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首要措施之一。为标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3年制订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指引(试行)》(下列简称“《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指引》”)。基金从业人员的规模包孕公募基金办理人的董事、监事、初级办理人员及其余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自己、配偶、利弊瓜葛人[1]进行证券投资都该当遵循《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指引》的规则。《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指引》除明白需求归入证券投资办理的人员的规模外,还作出了下列准则性的规则:
    1、外部轨制建设:基金办理人[2]该当建设证券投资办理轨制,前述轨制应包罗申报、注销、审查、处理等外容,掩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2、证券的规模:基金办理人该当按照其业务规模和所办理资产的投资种别,明白归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种类。
    3、基金从业人员申报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在入职时应讲演自己、配偶、利弊瓜葛人的身份、证券账户及持仓状况,从业过程当中应按照规则照实申报买卖状况,如证券账户产生变卦的,该当向基金办理人及时申报。
    4、指定券商开户:基金办理人该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自己、配偶、利弊瓜葛人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买卖账户。
    5、证券投资申报批准期限:基金办理人该当规则证券投资申报批准的无效期,已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该当在规则的时限内实现,变卦证券投资方案的该当从新申报。
    6、证券的持有期限: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弊瓜葛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时间限,准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从业人员自己、配偶、利弊瓜葛人不得在基金办理人规则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状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办理人批准。
    另外,《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指引》还规则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基金办理人的子公司对其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动的办理,须参照《指引》的履行。
    由前述可见,我国曾经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作出了较为齐备的规则。
    二、境外次要市场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的规则概述
    (一)美国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的规则
    就基金从业人员是不是能够进行股票投资,在美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已经存在很大的争议。《1940年投资公司法》Rule17(j)[3]受权SEC就此制订相干的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动的办理,SEC在1980年公布了Rule17j-1,Rule17j-1没有对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证券行动做出一致限度和阻止,而只有求投资公司及其投资参谋、主承销商自行抉择是不是限度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买卖并自行建设相应轨制与顺序。SEC以为投资公司员工和机构的设置各不相反,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无奈一律而论,因此,最佳的解决方法是交由各投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其按照本身状况制订相应的政策。
    按照Rule17j-1,基金办理公司的外部监管制度次要包罗下列三方面的内容:
    (1)制订对于雇员交易证券的品德原则(codes of ethics)和避免雇员滥用非地下信息的书面顺序。值得留意的是,SEC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除批准公司外部的品德原则外,还要批准其投资参谋、主承销商的品德原则,且仅在确认该等品德原则能够无效防备外部人[4]从事证券投资守法行动的条件下,才能够批准该等品德原则。另外,美国SEC还要求投资公司及其投资参谋、主承销商必需最少每一年向投资公司董事会提交一次讲演,阐明品德原则的履行运作状况。
    (2)催促、监视雇员遵循行动守则和书面顺序:例如,投资公司该当要求外部人向基金及其投资参谋、主承销商提供相干持股讲演[5],而投资公司合规办理人员该当对该等讲演进行审查。审核雇员的集体证券买卖:投资公司应监控其外部人:这里的监控包孕要求对参预投资办理的人员在购买相干证券以前(不论是间接购买或直接购买)都该当进行审查,并履行相干批准顺序,同时,投资公司需求妥善保留其批准或不批准某一买卖的记载及理由。除此以外,亦要求外部人向投资公司相干人员提供其在经纪商开户的相干账户和报表。
    (3)除了前述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办理的外部轨制性规则,美国相干法律法规亦对相干投资买卖行动作出了限度。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17(a)条和《1940年投资参谋法》第206(3)条均规则了个别性阻止自己买卖的条款,而SEC按照详细理论状况在前期制订了Rule17a-7规则了部份豁免情景。值得留意的是,美国关于违反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则的违规处分力度十分严峻,《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6条规则,SEC有权对基金从业人员在诉讼开始前5年内曾经从事或将要从事任何构成违反职业诚信义务、集体不妥行动进行指控,而相干指控一旦成立,被起诉的人员可能被处以一生市场禁入。《1940年投资参谋法》第217条规则,违反规则而被认定有罪的,应处以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金,不超过5年的开释,或者两罚并处。
    从SEC官网上发布的各基金办理公司的《基金品德原则》来看,各基金办理公司根本均经过《基金品德原则》明白了下列内容:(1)外部人的规模,即合用《基金品德原则》的人的规模;(2)守法行动的规模;(3)利益冲突防备,包罗偏心看待、提早买卖、留意义务、与客户的买卖等;(4)集体投资限度,包罗关于参预IPO,短线买卖、欺诈买卖、投资限度证券清单等;(5)关于不同投资标的的交易申报及持仓期限,例如关于需求申报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0日;(6)证券账户的申报以及按期讲演的提交;以及(7)违反《基金品德原则》的罚则等。
    (二)英国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的规则
    英国相干法律法规规则,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证券时必需执行信任义务。英国FCA在其比来公布的《获核准之基金从业人员根本义务原则》(Statements of principle and Code of practice for Approved persons,ApER)中将基金从业人员的信任义务细化七项原则,其中包罗获核准之从业人员应遵守忠实诚信准则履行职务,在从事集体证券买卖时,应该防止利益冲突买卖的原则。另外,FSA还要求基金办理公司产生下列事情时,必需当即通知FSA:(1)知悉雇员对客户有诈欺行动;(2)疑心雇员执业中或者集体证券买卖中可能波及重大守法行动;(3)知悉任何人(无论是不是为雇员)可能犯下或意欲进行诈欺行动[6]。
    (三)香港地域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办理的规则
    和美国相似,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没有明文阻止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证券,而是受权给每个基金办理公司本人制订无关外部政策进行抉择。为增强对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证券等行动的法律规制,SFC于2018年十一月公布了《基金经理操守原则》,其中第二部份“职员操守”中的“公家账户的买卖”对基金办理公司雇员交易证券进行了标准。而前述的职员,包罗基金办理公司的任何雇员或董事,或附属基金经理担任进行受规管流动的人员。然而《基金经理操守原则》并无对详细的投资标的作出规则,《基金经理操守原则》解释称详细投资标的会由于基金办理公司的业务及其办理的基金所作出的相干投资而有所不同,基金办理公司应该自行界定无关指引拟涵盖的投资种别。
    《基金经理操守原则》第2.1.1条要求基金办理公司确保与职员所订立的雇佣合约或其余协定包罗下列内容:
    (1)职员须在参加基金办理公司时及当前至少每半年一次,披露其过后持有的证券及衍生工具;
    (2)职员在替其公家账户进行交易前,须从合规主任或其余由初级办理层所指定的人士取得书面批准。无关批准的无效期不得超过五个买卖日,并须受下列条文限度:
    (i)如打算进行若干投资买卖,而基金办理公司在当天亦同时有该项投资的交易盘等候履行,则在基金办理公司的交易盘未被履行或撤回以前,职员不得买入或卖出该项投资;
    (ii)如职员知道有基金行将进行买卖,则职员不得在替基金交易某项投资先后一日内,以公家账户买入或卖出该项投资;
    (iii)如职员知道行将作出一项推介,则在基金办理公司推介该项投资先后一日内,职员不得以公家账户买入或卖出该项投资;
    (iv)阻止职员与基金进行穿插盘买卖;
    (v)阻止职员卖空任何由基金办理公司推介买入的证券;
    (vi)基金办理公司应阻止职员参预其所办理的基金或其职员能够认购的初次地下招股。职员亦不该利用其职权,使本人或任何其余人士获取初次地下招股中所调配的新股;
    (vii)职员须持有其一切公家投资名目至少30日,但事先获取合规主任或其余由初级办理层所指定的人士书面批准延迟发售者除外;及
    (viii)无关人员必需遵循下列其中一项规则:
    ─与该基金办理人或一位关连人士开立公家账户,而且在进行一切交易时均须透过该法团落盘;或
    ─取得合规主任或初级办理层指派的其余人员的批准,方可在外间经游记开立账户,以及应确保由他们进行的公家买卖的记载及结单的正本,均在指按时限内呈交予合规主任或初级办理层指派的其余人员。
    另外,《基金经理操守原则》第2.1.2条进一步要求基金办理人制订适量顺序,区分职员的公家买卖和其余买卖,以确保无关买卖经适量顺序批准,并应保存相干批准记载以备预先核对。
    由上可见,美国、香港等成熟市场国度和地域均建设了对比完美的对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证券进行办理的轨制和流程。
    三、境外从业人员集体证券投资违规典型案例
    (一)潘明培案
    SFC经考察发现,潘明培在2005年6月至20十一年4月期间经过别人的证券帐户进行公家买卖流动,并对过后其雇主瞒哄他在无关证券帐户具有实益权利及他透过无关帐户进行的公家买卖流动。只管没有客户因上述买卖流动蒙受任何损失,但潘明培作为持牌人瞒哄其在别人的帐户进行公家买卖流动是不老实的行动。
    SFC以为,潘明培的恰当行动令他作为持牌人的适量人选资历遭到质疑,并终究作出阻止潘明培重投业界十个月(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十一月8日止)的处分抉择。
    (二)CN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违规案
    SFC经考察发现,在20十一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
    (1)CN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下列简称“CN Capital”)[7]没有任何职员曾以书面方式向CN Capital披露他们所持有的公家投资名目。
    (2)陈义理及吴永亮,作为CN Capital的两位担任人,在未取得CN Capital合规主任的书面事后批准下,总计进行了3,188项集体买卖,其中619项买卖的持有期限少于30日,996项集体买卖与CN Capital所办理的基金于同日进行的买卖波及相反股票。
    只管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任何客户因陈义理及吴永亮的公家买卖而遭到影响,SFC仍对CN Capital和两名担任人进行了处分。其中,CN Capital因没有就职员集体证券投资设立完美的外部监控措施和流程,被SFC谴责并罚款港币1,000,000元;陈义理及吴永亮因违反《基金经理操守原则》下无关雇员帐户买卖的规则,违反了从事基金办理业务的人士在为自身进行买卖时,必需优先处置客户的交易盘,及防止泛起利益冲突的根本准则,被SFC谴责,并各自被罚款港币100,000元。
    注:
    [1]按照《指引》第七条,基金办理人可自行肯定利弊瓜葛人的规模,但应最少包罗下列人员:
    (1)基金从业人员承当次要抚育费或奉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余亲属;
    (2)基金从业人员能够实际管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详细投资倡议,或可间接获得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2]此处仅指公募基金办理人。
    [3](j)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affiliated person of or principal underwriter for a 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y or any affiliated person of an investment adviser of or principal underwriter for a 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y, to engage in any act, practice, or course of busines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urchase or sal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such person of any security held or to be acquired by such 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y in contravention of such rules and regulations as the Co妹妹ission may adopt to define, and prescribe means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prevent, such acts, practices, or courses of business as are fraudulent, deceptive or manipulative. Such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y include requirements for the adoption of codes of ethics by 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ies and investment advisers of, and principal underwriters for, such investment companies establishing such standards as are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prevent such acts, practices, or courses of business.
    [4]1940 Act Rule 17j-1(a)(1) defines “access person” as follows:
    i Any Advisory Person of a Fund or of a Fund’s investment adviser. If an investment adviser’s primary business is advising Funds or other advisory clients, all of the investment adviser’s directors, officers, and general partners are presumed to be Access Persons of any Fund advised by the investment adviser. All of a Fund’s directors, officers, and general partners are presumed to be Access Persons of the Fund.
    ii Any director, officer or general partner of a principal underwriter who,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makes, participates in or obtains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Covered Securities by the Fund for which the principal underwriter acts, or whose functions or duties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relate to the making of any reco妹妹endation to the fund regarding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Covered Securities.
    [5]Rule17j-1要求披露的基金从业人员集体买卖讲演次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初次持股讲演,必需在该员工成为access person(外部人)之后10天内提交,内容次要包罗其具有的股分权利和数量等。第二类为年度持股讲演。第三类为季度买卖讲演,基金从业人员在每个季度完结后10日内将该季度内产生的集体买卖向雇主讲演。季度讲演的内容包罗买卖日期、证券称号和数量;取得或处理形式;成交价钱;履行买卖的经纪商、买卖商或银行称号。
    [6]拜见邱永红:《境外成熟市场规制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证券的法律轨制及其启发与鉴戒》。
    [7]CN Capital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办理)受规管流动。
    (感激君合律师事务所对讲演编写任务的反对和奉献)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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