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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卖房的时分合同的价钱包罗两部份,一个是成交价,另外一个是装修家具款。这是为了避税用的,成交价都是根据政府指点价,金额比实际的卖房款低得多,买家根据这个成交价缴税,税就低得多。而后其余的款都按装修家具款算。
外管局的规则是只要成交价能够经过批汇汇入境外,其余的不行。所以一大笔的根据装修家具款算的房款得经过公开银号等伎俩汇入境外。
由于父母也曾经移民到澳洲了,也是澳洲税务居民,所以这笔钱额不克不及说是父母赠与的,假如ATO问起跟ATO瞎话实说并提供屋宇交易合同(合同外面有成交价和装修家具款两部份),这样ATO能认定这是卖房支出吗?仍是只认成交价是卖房支出,装修家具款需求此外缴税?
有遇到这类状况的TZ吗?大家都怎么处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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