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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哥们儿在管理离婚,他们的case很简略,没孩子,没财富纠纷,就是递交一个离婚请求而以。他们在澳洲注销不到一年,据说需求分居一年以上能力递交离婚请求,他们拜托一个华人律师行管理,女方是拜托人,然而她曾经在一年前回国了,分割不上了。一年前临走的时分两人一同填写的离婚请求表,单方在阿谁律师背后签的字。过后由律师保管那份离婚请求,并说一年之后,间接递交阿谁离婚请求就行。
当初到一年了,男方打算递交。原告知,过后签的离婚请求有效,由于是在分居一年以内签订的。当初需求从新请求根据双方面提出离婚(sole Application)来做。。并索要额定的律师费。男方提出质疑了,既然过后签订离婚请求有效为何律师还要让填写呀?是否过后填的日期就是一年之后的日期?
当初费事的是阿谁律师休产假,人也找不到了。支配给其余的律师做,说女方是拜托人,服务律师回绝透露任何动静给男方。男方打算要回那份离婚请求,不在这家律师行做了。可是女方是拜托人,律师行回绝出借他们case的资料。并说能够退律师费,可是过后是女方拜托的,并且是用女方的卡付的费 。这家律师行很烂,态度还很差,打电话常常找不到人,拖了很久。
男方就是想把资料要回来,本人请求或者找其余律师行,想把律师费退了,不想就这么廉价他们。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
请坛子里懂法的大侠指导一二?或者有哪里能够做一些收费的法律征询?Family Law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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