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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发展构造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阻止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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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0 21:06:26 22 0

    答:按照《对于增强信托公司构造化信托业务监管无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信托公司发展构造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动:(1)利用受托人的专业劣势为本身谋取不妥利益,侵害其余信托当事人的利益。(2)利用受托人位置从事不妥关联买卖或进行不妥利益保送。(3)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管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构造化设计策取不妥利益。(4)以利益相干人作为劣后受害人,利益相干人包罗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5)以商业银行集体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害权。(6)法规阻止的其余行动。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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