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吧,我修正一下语句,便于了解。
仅以澳籍不克不及证实未来就一定会在澳洲假寓。
由于有太多的澳洲公民分开澳洲移居他国,好比得多第N代欧洲裔公民前往了欧洲。
在澳洲有房产能够作为未来要在澳洲假寓的一个首要直接证据;但由于有“海内投资”景象的存在,这个证据还需求其余反对。
18岁下列的孩子是否澳籍不是证据,他自身还需求监护人供养。
身处澳洲境外“踊跃寻觅”澳洲职位也是一种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足够多了也能起作用。
从目前的进度看,从提交请求到分CO审理需求14个月。你尽可能在分CO前有“间接证据”就可万无一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