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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早上在滴答上看见父母付费移民的一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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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或母亲繁多请求募捐款父母签证(移民类143签证)的特例
以下状况的父母可要求繁多父亲或母亲的募捐金父母签证:
-父母已离婚,或
-父亲或母亲其中一名因公职5年内不克不及移民。
-那些获取143和864种别永居父母募捐金永居签证在发表之日起5年内不克不及担保其配偶移民。过了5年后就能再担保其配偶移民,剩下一笔$42,220澳元或更大的募捐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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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状况是这样的,我是20十二年6月底递交了只给妈妈付费移民的资料,由于我爸在国际不是公职,是本人的公司,并且我的支出也只可以一集体的担保支出要求,我在资料里特地写了一张信去解释阐明我目前只能担保一集体。问题是移民局起初给我的信上是写着validly lodged at Perth Offshore Centre on 03 July 20十二.
我不知道下面父母付费移民要求是从何时开始实行的,请问我这类状况是不是遭到影响???十分感激大家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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