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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 月 1 日开始,具有 5 名或更多员工的加州雇主将必需一切曾经任务最少 30 天的员工提供最少 5 天的无薪、有任务维护的丧假,以悲悼配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同居伴侣或岳父母的逝世。
这类新的休假种别是“离开且不同的”,也就是说,按照《加州家庭权益法》(CFRA),除了 十二 周的无薪、受任务维护的休假以外,雇主还必需让员工关照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1月1日失效的其余指定人员)。
按照美国劳工部的说法,提供丧假的私营雇主通常会“为全职员工在失去直系亲属后提供三到五天假期,在失去家庭成员或失去亲人密友后提供一天假期。”
按照新法律,员工无需延续休丧假。按照一名立法剖析员的讲演,该条款反应了“一个事实,即处置家庭成员的事务纷歧定能以划一有序的时间表实现”。只管如斯,法律要求雇员在家庭成员逝世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休假。
新法律不要求给予额定的休假时间,“除非雇员能够为此目的使用休假、事假、累积和可用的病假,或雇员可获取的补休时间”。
应雇主的要求,雇员必需在休假第一天起的 30 天内提供家庭成员死亡的证实文件。该文件“包罗但不限于死亡证实、发布的讣告、来自太平间、殡仪馆、殡葬协会、火葬场、宗教机构或政府机构的死亡、下葬或追悼会的书面证实。”
雇主必需为一切丧假请求窃密。雇员提供的任何证实文件只能由雇主在“须要时或法律要求的状况下”向外部人员或参谋披露。
大少数加州雇主将必需更新他们的员工手册以归入新的丧假许可,之前没有的需求采取,之前有然而不同的需求修正合乎现有政策。那些知足或超过新法律一切要求的丧假政策能够持续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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