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在台湾留学的大马女大先生,在台北市夜店喝醉后,坐计程车返家,后果却遭计程车司机性侵!
吴姓的司机将该女大生载前往其住处产生性关係,她直到白昼醒来时,才发现本人赤身露体,因此指控遭司机“捡尸性侵”。司机则以女大生是马来西亚侨生、在家排行老大等说词,辩称她过后认识分明,被动表现要当他的女敌人,是“合意性交”。
本来在一审时,因罪证缺乏判司机无罪,不外初等法院颠覆裁决,依伺机性交罪改判吴4年徒刑,不外司机仍可上诉。
裁决指出,2019年9月23日早晨3时,来台唸大学二年级的女大生在北市信义区出名夜店饮酒后认识不清,女友人扶著她坐上吴姓女子的排班计程车,前往北市文山区4楼的分租套房。不意,该司机扶著上步调不稳的小玲回到套房后,2人竟产生性关係。
23日上午10时,小玲醒来发现全身赤裸,她回忆,曾于半梦半醒之间醒来,发现眼前的该司机半裸在她眼前走动,她因喝得烂醉,不知不觉就持续睡著了,因此她肯定是遭司机捡尸性侵,赴警局控诉对方涉嫌伺机性交罪。
检方考察认定,女大生的私处採到司机的精液DNA,并採信她的友物证称她分开夜店时已认识不清,认定司机涉嫌伺机性交罪,将他起诉。
吴司机矢口否定犯法,辩称女大生上车就座在副驾驶座,并表现要当她的女敌人,2人在门上有亲吻,聊天,原本她要间接在车上和他性交,起初被她带到其住处,一进门就产生性关係。他坚称,过后小玲认识分明,单方是合意性交,吴还明白指出她是马来西亚侨生,目前在台唸大二,在家排行老大等个资,以证实2人看对眼,天然状况下产生性关係。
吴的律师指称,从监督录影画面可看出,小玲能够本人独立行走,应该是小玲带他能力回到其4楼套房,能够证实她过后认识分明。
台北地院审理以为,基于“罪疑惟轻”准则,还没有法认定吴男涉嫌性侵女大生,以罪证缺乏判他无罪。不外,检方不服,上诉初等法院。
高院审理以为,过后女大生找不得手机,而手机内有她上课课程、相干个资,不克不及只以吴男知悉小玲的部分个资,即认定过后她的认识分明,加之她证称对案发进程毫无印象,友人亦证称分开酒店时她已认识不清,并且她和吴是首次见面,并没有诬告念头,认定吴涉伺机性交罪,改判吴4年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