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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富对外转移售付汇办理暂行方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无关部门为方便和标准集体财富对外转移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及其余法律、法规的无关规则特制订的方法,共有16条,自2004年十二月1日起施行。
下列是几个重点:
第三条 请求人请求对外转移的财富应是自己一切的合法财富,且不得与别人有权利的争议。
第五条 请求人管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办理分局、外汇办理部(下列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请求;请求人管理承继转移需向被承继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请求。请求人所在地国度外汇办理局核心支局能够代为承受请求资料。
第六条 移民转移必需一次性请求拟转移入境的整个财富金额,分步汇出。初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整个请求转移财富的一半;自初次汇出满1年后,可汇出不超多余余财富的一半;自初次汇出满2年后,可汇出整个残余财富。整个请求转移财富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下列(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承继人承继的整个财富变现后拟转移入境的,必需一次性请求,可1次或分次汇出。承继人从不同被承继人处承继的财富应分别请求,分别汇出。
第七条 请求财富对外转移,可由自己管理,也可拜托别人管理。
第八条 请求人请求管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请求。内容包罗:请求移民转移的缘故;财富支出来源和财富变现的具体阐明等。
(二)由请求人自己签名的《移民财富对外转移请求人状况表》。
(三)由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集体财富对外转移外汇业务请求表》。
(四)请求人身份证实文件。
移居本国的,该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登记证实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请求人在国外假寓证实。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假寓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边疆户籍登记证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要换汇的且行且爱护保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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