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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看到旧事说又有骑单车的被大路上的汽车轧死,有时觉得有的受益人一点都不值得不幸。
昨天下昼上班顶峰期在Springvale Road,Glen Waverley路段开车。我看到一名身着专业自行车服装的人,卖命地骑着轮胎细细的那种公路自行车,速度也就是40kmh多。此时正值顶峰期,路上毂击肩摩,此公大模大样地骑在限速70千米的汽车道上。前面的汽车到他这里都要加速到和他同样慢,而后再乘机超车。
他这样极大地减慢了路途使用效力,还把他本人置于风险中。不知何时就会被汽车刮倒乃至轧死:出来混,不都是要还的么。
因分歧法规,发出这句话莫非他不克不及换个山地车,来路边的 Footpath人行道去骑车么?
真无私啊。但愿VIC能立法阻止这种自行车在主路下行驶,最少也是在顶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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