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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第一次与警察打官司,算是赢了一半。
去年9月,两个警察找到了我,说我在8月18日下昼5点摆布,我倒车时倒在他人的车上,被人看到。我没有留纸条就开走了。我告知他们我没有撞车啊,起初我去查看了我的车后的bumper,我车后的bumper没有磨损啊。
去年十一月,我收到一张court attendance notice。告我两条Offense:
1. 不小心驾驶。
2. 闹事逃逸。
在往年一月份,在hearing上,我plead not guilty。
4月20日上厅,也就是前天。 从早上审10:30到下昼2:30。 对方一个证人,一个受益者,一个警察,两个警察的律师(一个担任与我对质,一个担任记条记与和我对质的律师说暗暗话)。辩的口感舌燥。终究警方的两项指控撤销了。
法官置信了witness的话,以为我过后碰到了前面的车。然而证人本人也说了我过后空间很小,重复挪移了屡次,因此不构成“不小心驾驶”的指控。此外因为碰撞不大,所以我没有感触到,也就没有留纸条,所以也不构成“闹事逃逸”的罪。 扣分加罚款免掉了。
然而法官以为我确实可能碰撞到了对方的车,我需求担任对方车的修理。
从后果下去说我省下了扣分加罚款。然而因为我本人的车并无毁坏,所以我仍是不太置信对方的车会毁坏,即便有擦伤,也应该不太大。 从头究竟我还没见过对方的车的毁坏的照片。那末长期过来了,对方也能够把老车的毁坏都修睦,而后赖我身上。
我本人的车前面的bumper是没有毁坏, 然而对方说他的车有毁坏,要走保险,我感觉小擦伤至多几百刀没须要走保险。估量对方把之前的擦碰一次性都修了,算我头上。
我的问题是假如一定要走保险,我能不克不及修我的车?虽然我车的后bumper没伤,但我的车门之前的擦痕始终没修过,能不克不及趁这次一次性地修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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