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表达的很清楚。楼下一堆冲动的。
个人观点(非法律建议)
跟律师没关系。实质很简单:买卖房产合同约定卖家继续租住半年,需有“租约”。 但:买卖房产合同中没有约定“租约”的格式或形式。
很常见的情况。NSW中买卖房产类似情况很多。实际操作中卖家短期租住的确实很多时候不签正式的租约,也没有bond。也是类似如果提前搬出需提前通知等等情况。所以,严格说确实存在隐患。
回到楼主的情况,个人观点是:如果“租约”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定解读。则:应该按“标准租约”处理。 你律师应该能有把握赢这个case(如果真打官司)。所以应该先坚持标准租约。如果不行,再往下看。
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买卖双方的互相妥协。谈不上是否绝对公平。个人观点:应该坚持交割时查房。出租结束时应维持房屋为交割时状态(租约中最好写出)。 bond不是必须的。她有资产,如果出问题,未来小额法庭或仲裁应该会有资产赔付。并且楼主最好买“房东保险”,避免对方不付租金等等其他情况。
最后,如果就是不爽,不怕打官司。那么坚持,直接让律师按买卖合同发相应notice。后面再考虑是取消合同拿回定金还是强迫交割的事情。
很多人动不动就说:换律师,是没经验或往外推责任的做法,是没意义的。跟过户师或律师实质无关。换QC也是一样结果。
最后,一个不是提示的提示:没租约有时候比有这种奇怪的租约要好! 打官司会按标准的研判,,,,
|
|